产品标准不是强制标准,必须执行吗?
压缩机行业生产的空气压缩机依据的绝大多数产品标准是推荐性的标准,所谓推荐性标准是不强制要求企业去执行的。国家鼓励企业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进行生产。如果企业没有按照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进行生产,是不应该受到政府的处罚的。但是,如果企业在产品包装、说明书或其它文件中宣称按照国家、行业或地方推荐性产品标准以及以行政法规要求企业按照某某推荐性产品标准进行生产时,企业有义务确保其产品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现在的问题是许多标准不是由进行压缩机产品的设计、制造和质量控制人员制定出来的。有许多企业在制定标准的过程中并没有关注标准的具体要求,也不关注标准实施过程中是否可行。笔者曾遇到一个企业的负责人抱怨某某标准的条款脱离实际,无法实施,但却发现这个抱怨人恰好就是标准的挂名者。
六、强制标准,必须执行吗?
答案是明确的,必须执行。许多企业在对待压缩机安全要求和压缩机能效标准是选择性的使用,这是不可取的。强制性标准当然具有强制性。现在有的企业选择部分产品进行能效标识和备案就理直气壮地宣称自己的产品进行能效备案了。但是反过来说,能效标识的管理规定和能效标准要制定的合理,让企业能够操作。
现在空气压缩机能效标识管理上有两个问题比较尴尬。一是不管能效标准制定的多么繁琐,都不可能包含所有规格的空气压缩机,也就是说,许多产品属于能效标识的管理范围,但又寻找不到这种产品具体的能效判定标准,企业自然无法进行能效标识的判定和备案。
还有一个是GB19153-2019中要求对变频压缩机要在 %,70%和40%容积流量时分别计算压缩机的机组比功率。而产品标准JB/T10972-2010《一般用变频螺杆空气压缩机》和JB/T13345-2017《一体式永磁变频螺杆空气压缩机》标准则是要求在基准频率、中间频率和低速频率下分别计算压缩机的机组比功率值。由于基准频率、中间频率和低速频率并不是分别与 %,70%和40%容积流量相互对应,而且在确定 %,70%和40%容积流量时,必须要多次调节变频器的频率而且经过试验后才能找到相应的容积流量。那么压缩机生产企业势必要对每一台产品进行六次以上的检测才有可能完成产品的出厂检验。这种检验远远超出了压缩机企业可以承受的范围,所以大多数变频螺杆压缩机生产企业只好把有关标准束之高阁。这几个标准的起草者均有不少来自于压缩机生产企业,但这些起草标准的企业自己有没有按照有关的标准进行产品检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