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亦称“著作权”,标识:©。指原创者或他人(包括法人代表)依规对某一经典书籍物具有的分配权。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赔偿责任的,理当根据情况,肩负停止危害、消除伤害、致歉、损害赔偿等法律依据:
(一)没经著作权人准许,公布其经典著作的;
(二)没经合作原创者准许,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经典著作做为本身单独创作的经典著作公布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自己名与利,在他人经典著作上署名的;
(四)歪曲、仿冒他人经典著作的;
(五)剽窃他人经典著作的;
(六)没经著作权人准许,以展会、拍攝电影和以相仿拍攝电影的方法运用经典著作,或者以改变、翻译、注释等方式运用经典著作的,此方式另有规定的之外;
(七)运用他人经典著作,理当支付报酬而预付款的;
(八)没经电影经典著作和以相仿拍攝电影的方法创作的经典著作、电子信息技术、声频录像商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产权年限人准许,租用其经典著作或者声频录像商品的,此方式另有规定的之外;
(九)没经出版者准许,运用其图书发行的书本、学术期刊的设计排版的;
(十)没经表演者准许,从现场直播或者发布传送其综艺视频免费下载,或者录制视频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权行为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经典著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