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状态和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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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权状态和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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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组证据证明目的是:1) 原告主体资格;2) 原告拥有诉权;3) 权利稳定性;4) 专利权保护范围。

分述如下:

1,原告主体资格证明。

包括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企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原告是外国企业的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除专利权人外,其利害关系人也可作为诉讼主体,具体是:

独占实施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

排他实施被许可人可与专利权人共同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在专利权人不起诉、不申请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采取诉前临时措施。

普通实施被许可人不得单独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但许可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可以视为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利害关系的许可合同、备案登记等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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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利证书+年费缴纳发票。

这两类证据必须结合使用方能证明诉讼时的权利状况。

2018年之前的专利证书既包含了证书首页,也包含了发明或实用新型说明书、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

新版专利证书仅记载了发明创造名称、专利号、专利申请日、专利权人、授权公告日、专利权的期限、专利年费缴纳期限、发明人或设计人等信息。新版专利证书用于诉讼时,需要提供专利授权文本或确权后文本。

《江苏省人民法院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2.1.3部分指出:根据单一的年费收据往往不能正确判断专利权是否仍然有效存在,在当事人未提交专利登记簿副本的情况下,至少应当要求其提供连续三年的年费收据。需要注意的是,交费人不一定必须是专利权人,交费行为与专利权的归属并无必然联系。

3,专利登记薄副本。

专利登记薄副本是专利授权的由专利局建立的,其记载的内容包括:专利权的授予,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保密专利的解密,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恢复,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以及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地址的变更。

授予专利权时,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是一致的,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专利权授予之后,专利的法律专利权的授予和终止状态的变更仅在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由此导致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法律状态为准。

从某种意义上说,专利登记薄的法律效力强于专利证书+专利年费发票。当被告对专利权主体、有效状态有异议的,原告应当提供专利登记薄副本予以证实。

专利权授予公告之后,任何人都可以向专利局请求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

4,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为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为公告授权的图片或照片及简要说明。

如果专利经过确权程序(无效程序),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有变化的,应当提交无效决定,以确认专利保护范围。

5,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法》第61条第2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专利局就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的报告,专利权评价报告并非专利民事立案的必要条件。

专利权评价报告一般是专利局收到合格请求后二个月内作出。

专利权评价报告在诉讼中越来越重要。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法院对一审专利民事案件是否作出中止审理的依据之一。

《Zui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1号)第9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

(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

某些法院目前把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诉权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的依据之一。

其三,专利权评价报告也是原告以及原告律师评价专利稳定性的重要依据。

二,诉前证据保全、财产保全所需证据

原告在诉权申请证据保全或财产保全,除提供上述用于证明专利权状态、保护范围和原告诉权的相关证据外,还需要提供如下证据:

1,被请求人主体资格证明。

2,涉案侵权物的初步侵权证据。该证据一般是涉案侵权物的照片、视频等。

3,侵权分析报告。将涉案侵权物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证实涉案侵权物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说明。

4,担保。

三,证实涉案产品侵权的证据

涉案产品侵权的相关证据目的是证明被请求人存在侵权行为,实践中多为对购买侵权产品过程以及购得的涉案侵权物的公证保全以及侵权的辅助证据(例如:产品宣传册、销售人员名片、购货发票、购销合同等)。

以下,根据侵权证据的种类,分述如下:

1,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当事人陈述或许相对客观,或许相对虚假,需要在诉讼活动中仔细甄别。

其中,值得重视的是诉讼活动中的“当事人自认”,特别是庭审中的“自认”。根据《Zui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2,书证。

书证的主要载体是公证书、合同文本、财务数据(银行回单、发票等)、信函、传真、图纸、图表等各种纸质文件。

书证中,一是复印件,二是复写件。

依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9条规定,对书证进行质证时,除两种情形外,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原件。可见,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出示书证原件是一种诉讼上权利。一般来说,不提供书证原件,则该复印件真实性无法判别,证明力较小,无法采信。

一般来说,复写件(例如三联单)也不是原件,复写件是经过媒介复写纸而形成的,没有制作人或制作单位的Zui初签章,不具有原件的特征。但实践中,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复写件应与原件具有同等的效力。

书证分为公文书证和私文书证。公文书是公共管理机关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基于权限所制作的文书。私文书是指公文书证之外的文书。

书证的提出可分为:当事人直接提交、申请法院调取,书证应当提交原件,如果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文。

以下就专利民事诉讼中的常用书证,分述如下:

2.1,公证书

公证书是专利民事诉讼常用的书证形式。其主要目的是证实购买过程、涉案产品的结构、形状或外形特征,用以证明涉案侵权物来源、涉案产品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公证书的主要关注点应当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外观设计要点等高度匹配。

2.2,被告产品宣传册

宣传册证据有一种观点是使用公开证据,应当结合合同、发票或收据等其他证据证实该证据的真实性、时间性。

2.3,销售者名片

销售者名片或其他等同物作为辅助证据,证据涉案产品的来源。

2.4,购物发票、收据或银行打款记录

购物发票或收据以及银行打款记录是证明购买行为必不可少的证据,证明涉案产品的来源、价款。

2.5,网络购买的相关记录。

网络购买相关记录一般与公证书联合使用或者直接制作成公证书的形式。

3,物证。

物证使用一般涉及产品封存。如果产品封存有瑕疵,则很难证实产品来源或产品是否经修改。

4,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它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

试听资料的特征是:便于收集、保管和使用;具有动态连续性和直观感;其也容易被修改或伪造

5,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应当注意:一,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局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6,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它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7,勘验笔录。

勘验是指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或者专门人员为了解案件的事实,对事实发生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如查处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对该出版物的印刷场所进行勘验、检查,对印刷的非法出版物或者印刷工具进行勘验、检查等。勘验应当制作笔录,勘验笔录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现场勘验是专利民事诉讼中常用的手段,特别是在公证书未能清楚显示涉案产品的特征时。

现场勘验的前提之一是有封存完好的物证。

8,关于域外证据。

《Zui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域外形成的证据效力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指出:相关证据或文件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得到使领馆的认证,人民法院亦不能直接采纳。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由当事人互相质证、辨别真伪后决定是否采纳。

四,用于证明赔偿额的证据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通常记载专利许可的使用费,根据《专利法》第65条规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该证据是确定赔偿额的重要证据。诉讼中,需要核实许可的真实性以及许可费是否发生等情况。

2,原告因被告侵权受到损失的证据。

3,被告非法获利的证据。

上述两种证据实践中,请求人很难提供。合适情形下,可以提供财务审计报告、涉案产品标价、销售数据等加以证明。

3,制止侵权付出的合理开支。

《专利法》第65条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理开支主要包括:律师费、鉴定费、购买侵权产品的花费等。

4,用于证明侵权情节的辅助证据。

辅助证据主要目的是用于法定赔偿,例如:被请求人规模、行业地位、侵权性质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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