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构成对在先商号权抢注的要素

2025-01-09 08:02 113.118.90.68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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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文主要针对构成侵犯在先商号权及抢注行为的构成要素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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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商号权

商标权也称为字号权。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是不同企业相互区别的主要标志。字号权之会和商标权冲突,是因为企业的字号在市场中可以起到与商标相同的作用与效果(区分商品来源)。又因字号与商标的核准机关不同(字号的核准机关为地方工商局,商标的核准机关为商标局),从而造成了市场上存在一些企业的字号与其他企业商标近似甚至相同的情形。

在商标争议案件中,认定系争商标构成对在先商号权抢注行为,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几种因素:

(1)以商号权争议在后注册商标应当满足,商号权登记、使用日期早于系争商标的注册日期。

(2)应当考虑在先商号权的知名度,商号是否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3)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与商号人提供的商品/服务原则上构成相同或近似。

(4)系争商标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

小结

在判定字号权与商标权是否构成冲突时,不能仅仅依据企业字号名称与商标名称是否相同或近似来判定。应当充分考虑双方企业所从事的领域及一方企业字号的知名度与另一方企业商标的知名度。以“有可能造成相关公众对双方企业生产的商品造成混淆与误认为,或者对方的字号权或商标权是否会给己方企业带来负面影响为标准”,来确定字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上述对知名度的判断,需要从使用商号的时间(包括字号登记时间)、地域范围、宣传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不能一概而论,而是根据具体案件来进行判断。只有因地制宜的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地个案处理,才能够真正保护当事人合法的在先权利,制止恶意抢注行为,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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