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般每月什么时候领发票
更新:2021-04-06 14:14 编号:10904879 发布IP:119.122.89.224 浏览:36次- 发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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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一般情况是每月在你发票用完时领发票。
每月可以领用次数没有具体规定,直到你领到发票购买上限为止。
一次领用数量是当时税务局给你核定的数量为上限。
发票是否必须用完之后才可以领,这要看当地税务局的规定。并不一定要完全使用后才能领。
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后,可以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领用方式,到税务机关领取发票。纳税人领用的“发票种类”和“限领数量”在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领用簿》中载明,每次领用的核定发票种类的数量不得超过“限领数量”。
一、领用发票数量的核定
根据分类管理的要求,税务机关在核定纳税人适用的票种、版别、数量前,分行业、分项目、分规模对纳税人进行相关调查测算,并以此作为依据,在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时,结合其经营行业、经营项目、经营规模,对其申请领购的发票票种、版别、数量认真进行核对和确认。
(一)普通发票的领用的数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1)规定:
1.初次申请领购发票或者一年内有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其领购发票的数量应控制在1个月使用量范围内;
2.使用发票比较规范且无发票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可适当放宽,但Zui多不得超过3个月的使用量;
3.企业冠名发票的审批印制数量控制在不超过1年使用量范围内;
4.对定期定额户应供应小面额发票,并及时根据使用情况调整供应量和纳税定额。对不在税控收款机推行范围内或开票量及开票金额较小,又不适合使用机具开票的纳税人可提供定额发票。定额发票的供票数量根据纳税人经营额、纳税额确定。
(二)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第八条(2) 规定:
1.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Zui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Zui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2.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例如:核定纳税人领用专用发票为25份,纳税人领用发票20份,已开具10份,那么,领Zui多购用15份。
(三)发票领用的分类分级规范化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3)规定:
1.以下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人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纳税人需要即时办理: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类的纳税人;(2)地市国税局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2.上述纳税人2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本条第(一)项规定。3.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限量限额管理工作,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4)规定:
1.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1)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2)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2.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