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可以参考以下三种办法:⑴征得进口商同意,找第三国的驻华使(领)馆代为盖章;
⑵仅由外交部认证司对文件进行盖章;
⑶与进口商协商,由贸促会出具证明,证明进口国目前在中国尚无领事馆,为此要求给予免认单据文件的待遇。
上海委内瑞拉领事馆盖章更新:
领事馆规定,自七月份开始,递交领事馆的文件必须要翻译公司盖章的西班牙语翻译件,不接受企业提供的翻译件。
另外,领事馆现接受公司自己出具的自由销售声明类的盖章。
领事馆盖章的概念: LEGALIZATION BY EMBASSY ORCONSULATE领事馆盖章,又称“领事馆盖章”。
领事馆盖章的历史沿革:领事馆盖章制度是随着国际商业往来的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具有悠久的历史,在对外交往和文书流通方面具有的作用。50年代初,阿拉伯国家联盟决定对以色列进行经济制裁,并同时抵制与以色列有经贸业务往来的外国企业。为此,阿拉伯国家对向其出口的货物所涉及的单据,要求有阿拉伯国家驻该国的使(领)馆予以领事馆盖章,主要是证明出口商品与以色列无关。从此,领事馆盖章业务得以在我国开展。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一些南美国家和部分欧洲国家对我国向其出口贸易也相继实施了领事馆盖章制度。目前,世界上还有个别国家还未与我国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但是民间的商业往来仍很频繁。随着中国对外交往的不断扩大和中国国际地位的提升,一些国家还单方面免除了中国境内文件送往该国使用的领事馆盖章,这些国家有美国、日本、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在国际贸易中,对出口商的商业单据和文件以及其他机构的涉外文件由外交部、领事馆机构加以盖章这已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做法。同时,领事馆盖章不仅仅是一种国际惯例,而且在不少国家中是以法律的形式来加以规定的。更为重要的是领事馆职能的一个体现,它不仅涉及到贸易问题,还涉及到国与国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