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驻华领馆告,即日起,江浙沪皖鲁五省出具的文书送巴西驻上海总领馆盖章,闽粤桂琼湘滇贵七省出具的文书送巴西驻广州总领馆盖章,领馆不再盖章来自上述区域的文书。望广大企业遵照执行。
巴基斯坦领馆涉及金额的商业文件不予盖章。
印度尼西亚领馆在办-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类的文件时,需提供生产许*可*证、销售证/书、GMP证/书、营业执照、授权书、产品承认说明。
送科威特领馆的产地证及Invoice的领馆盖章需提交白色产地证;送叙利亚驻北京领馆的领馆盖章的产地证及Invoice上须加打“货物不靠以色列港口”的文字说明。
办-理泰国领馆盖章的涉外商业文件需附有泰语译文。
随着出口主体多元化,贸易方式多样化和单据形式种类复杂化,为了维护广大申请单位的切身利益,减少贸易磨擦,限度地降低风险,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将价格类、特殊商业INV等单据(证)划归以商事证明方式予以盖章。
涉外商业单据 主要包括:
1、商业INV(限于L/C结汇且Invoice中不含任何“承诺性、性”条款);
2、重量单;
3、装箱单;
4、提单;
5、各类运输证明(如船证明等);
6、保险单;
7、其他用于结汇的单据或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