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与融资租赁五大合作模式分析
融资租赁公司自己也需要商业银行的服务,在授信、中间业务等方面有着广阔的合作空间。我国融资租赁业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商业银行发展相对成熟,探讨两者的合作模式和前景具有现实意义。
按照我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不能直接办理融资租赁业务。但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合作的方式介入融资租赁业务,能够扩展市场,借助租赁公司强化在产业链条中的竞争优势。融资租赁公司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缺少网络化的分支机构,难以在跨行政区域方面形成网络效应,通过与商业银行的合作,实现更好的发展。
现阶段,商业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之间的合作,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
1、客户与金融产品的共享通用方面的合作
2、境内人民币融资方面的合作
3、国际业务方面的合作
融资租赁公司投资方和董事高管要求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融资租赁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融资租赁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融资租赁公司拟任董事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融资租赁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且融资租赁业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融资租赁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有犯罪记录的;
2、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5、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被有关部门联合惩戒的;
6、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