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退回的员工,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到某B公司从事该公司业务部的相关工作,2019年因某B公司自身原因,公司经营出现状况,进行经济性裁员,周某便被退回,后某A公司因短期内无法将周某派遣到其他的用工单位,便以周某被退回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某A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40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经济性裁员被退回的劳动者,均不符合第39条、第40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zui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本案中,某A公司为了及时止损而与周某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其不但不可以解除合同,还应继续履行与周某订立的劳动合同。某A公司也可以选择与周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在周某同意解除合同的前提下,不能仅因被用工单位退回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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