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示警告
法案规定,禁止任何人在经营过程中,在未先对产品所含加州已知的致癌性或生殖毒性的物质提出警示的情况下,让使用者暴露在这些有害物质中。任何公司规模超过10人或者产品销售至加州的公司,在含已获知可致癌或生殖毒性的化学物质的产品上加贴清晰、合理的警告标签。此警告清晰地让民众知道此化学物质具有致癌性和生殖毒性,让消费者在得知产品所含的化学物质信息之后,自主决定是否购买该产品。
警告可以采用多种形式,直接置于产品标签上,或采用在工作场所张贴标记、零售商店或分发通知单、在报刊刊印等方式标示。一旦某一化学品被列入清单后,企业将在12个月内完成警告的执行。
含有已知可致癌物质的消费品,在加州销售的任何会释放致癌或再生毒性的化学物质的商品上,须附上:
"WARNING:This product contains achemical known to the State of California to cause cancer."
(警告:本产品含有加州当地已知可致癌的化学物质)的警告字句。
含有已知可损害生殖系统的化学物质,则须附上:
"WARNING:This product can expose youto a chemical [or chemicals] known to the State of California tocause cancer and birth defects or other reproductive harm. "
(警告:本产品含有加州当地已知可导致生殖系统受损的化学物质)的警告字句。
加州环境保护署(Cal/EPA)管辖下的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负责加州65提案的执行、更新和出版化学物质列表以及开发物质等级数字指南(可致癌物质的NSRL和具生殖毒性化学物质的MADL),企业可以通过以上文件,获知哪些物质需要警告标签,哪些化学物质被禁止释放到饮用水源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