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基金监管新规》明确,没有经过登记,任何主体不得使用“基金”注册深圳私募股权牌照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在《征求意见稿》一文中提出了属地展业的要求,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深圳私募股权牌照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当设于同一省级,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域内。然而在本次的《基金监管新规》中并未作出此要求。
二、要求:作出属地展业限制主要是考虑到了各地证监局因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地址和实际办公地址分离导致的监管以及执法困扰。但是该条要求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极大的挑战。
由于当前许多私募基金管理人基于地方税收优惠、政府引导基金的落地要求等原因,注册深圳私募股权牌照往往开展异地经营。
三、费用:此外,疫情爆发以来,借助于互联网科技手段“云办公”日益常态化且为人们所普遍接受,在此背景下强化异地经营管理与社会大趋势相违背,故在本次的《基金监管新规》中未作出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