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所2020年12月15日发布的《律师视角下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注册深圳私募股权牌照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重点解读及实务建议》一文中,即作出解读。
从严监管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
内 容:
一、条件:
同一主体实际控制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说明设置多个管理人的合理性与注册深圳私募股权牌照必要性,披露各管理人业务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制度。
二、要求:解读:本条实际上是对《管理人登记须知》及过往监管口径的重申。结合《登记清单》的有关要求,“层级过多”指申请机构股权架构向上穿透超过三层的,申请机构应说明多层股权架构设置的合理性及必要性,上穿出资人如为SPV应说明设立目的及出资来源。
三、费用:在集团化运作方面,如果本条提出注册深圳私募股权牌照的原则性要求能够有效落地实施,可以考虑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行集团化运作的管理人登记便利举措,如由集团统一承担合规责任,集团子企业在申请管理人登记时能够适当加快流程、简化登记环节的材料清单要求、人员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