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是国家为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节约与保护而设定的重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74号)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为加快实施Zui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建设节水型社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等国家层面指导文件下,湖北省政府下发了《湖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7号)、《湖北省人民政 府关于实行Zui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
取水许可证
《办法》第十条: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按取水许可审批权限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少量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按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水资源费
《办法》第十九条:取水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取水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之前向取水审批机关书面报送本年度取用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
《办法》第八条: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