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是国家为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节约与保护而设定的重要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赋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陕西省地处中国内陆腹地,素有“十年九旱”之说,常年降雨量极少,干旱缺水,水资源总量不足,时空分布不均,更是限制陕西发展的一大要素。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严格陕西省取水许可审批,加强取用水监督管理,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等国家层面指导文件下,陕西省政府下发了《陕西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省政 府令第218号)、《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省政府令第136号)、《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下面由小编带您具体了解陕西省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及取水许可证办理相关政策法规要求有哪些。
陕西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 府令
第218号
《陕西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省政 府2019年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刘国中
2019年1月25日
01 取水许可制度适用范围
凡是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办理取水许可证。
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6种情形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量不超过50立方米的;
3、为了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4、为了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5、为了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3项、第4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在危险排除或者事后10日内,将取水情况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5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02 取水许可证的办理
取水许可证办理流程:
建设单位委托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取水许可申请报告→提交审批机关→组织专家评审→修改报告→准备申请材料→提交申请→受理→审查→准许→制证发证。
编制水资源报告
省政 府令第218号明确指出: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是,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申请取水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书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03 取水许可证的审批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1.属于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水,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取水和省属大型灌区农业灌溉取水由省人民政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人民政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地表水
取水口设计流量合计3立方米/秒(含3立方米/秒)以上的农业取水
设计日取水量合计2万立方米(含2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
地下水
设计日取水量合计05—1万立方米的取水
设区市人民政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取水口设计流量合计1—3立方米/秒的农业取水
设计日取水量合计1—2万立方米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
设计日取水量合计1万立方米(含1万立方米)以上取水
3.除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以外的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 府确定。
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的8种情形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取水验收所需材料
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重新提出取水申请的4种情形
(一)取水量增加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
(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
(三)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
(四)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发生变化的。
04 水资源费的征收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凡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水库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水资源费;
由水利工程或其他供水工程向城市自来水公司或企业供水的,统一由自来水公司或企业缴纳水资源费。
征收标准
超计划取水的,实行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
超计划取水量在20%以内的(含20%),其超计划部分按征收标准的2倍计收;
超计划取水20—40%的(含40%),其超计划部分按征收标准的3倍计收;
超计划取水40%以上的,其超计划部分按征收标准的5倍计收。
征收部门
水资源费按照取水许可权限,分级征收。
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取水户的取水量,作出征收水资源费的书面决定,由同级地方税务部门代收。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征收水资源费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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