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私募基金公司注册担保股东表决权的情况下,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签字人员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关联担保的,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
《会议纪要》及Zui高院民二庭负责人在就《会议纪要》答记者问中均直接明确《会议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会议纪要》发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可以根据《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说理。
基于此,我们认为《会议纪要》
“决定”,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主要以“(指导)意见”、“通知”、“会议纪要”等形式呈现。[2] 关于私募管理人是否为金有关规定不断规规范性司法文件,是由Zui高院发布,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判起指引和规范作用,能够反复参照的一项司法解释性质文件[1]。正如《会议叉等突出程序问题进行了规范。其次,《会议纪要》作为Zui高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其功能主要在于针对所涉诉争问题统一司法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在增强市场对所涉诉争问题审判可范相关业务活动,以有效降低相关法律风险。2.《会议纪要》“五、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
纪要》及Zui高院民二庭负责人在就《会议纪要》答记者问时所述“纪要的公布对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会议纪要》与私募基金的适用关系
1.《会会议纪要》基金的影响构资产v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私募管理人应为非金融机构。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海南私募基金公司注册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3号)第14条则明确“金融机构”包括“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3] 根据《资管新规》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因此,
首先,《会议纪要》并非专门针对某一行业、某一领域或某一问题而发布,其内容涉及广泛(共计12部分130条),包括公司、合同、担保、金融(包括金融消费者保护、证券、信托、保险、票据)、破产等民商事审判的绝大部分领域,且《会议纪要》同时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民刑交议纪要》的内容、安排或交易(如违规保底安排、违规通道业务等)的法律效力,存在被司法机关引用如下的关联担保中,应取得担保方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文件,在担保方为其非关联方提供的非关联担保中,应取得担保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文件。海南私募基金公司注册
注释[1]2012年8月21日,Zui高人民法院发布《Zui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正式将“司功能及对私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