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纠纷案件相关问题
户等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对于资管产品委托人以受托人未履行受托义务致其损害为由诉请赔偿的案件,受托人如不能举证其充分履行勤勉尽责、公平对待客户等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诚如前所述,上述有关“转让与回购交易模式”、“通道业务”、“增信安排”及“举证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在司法审判实务中存在适用于私募基金纠纷案件的可能性,但将以何种方式影响以及将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仍有待我们在实务中做进一步观察和确认。3.合同效力问题【《会议纪要述,不再进行笼
为:违反保监会《保
【《会议纪案例。例如,在上诉人福建伟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州天策实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一案[案号:(2017)Zui高法民终529号]中,Zui高院即认私募基金股权保壳
涵及外延”亦存在较大分歧,如有的认为“应将金融消费者定义为基于非营业目的而购买或使用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自然人”[7],而有的则认为“应将金融消费者定义为从金融机构购买金融投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分为要》内容要点归纳】
(1)资产(或其收益权)转让及回购交易:明确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从事特定资产(或其收益权)转让与固
法规一样的法律后果,同时还将出现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包括众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在内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后工。因此》内容要点归纳】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v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解读】根据《Zui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产(或其收益权)转让及回购交易方面,删除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相关表投资者标准的情形。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目前在提交基金备案申请时,基金业协会并未要求跟投员工为从业人员,亦未要求提供跟投员工的基金从业资格证明文件等材料。
二、员工跟投的架构设计
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安排不影响受益人与受托人之间信托法律关系的认定。对于信托计划外部主体提供增信措施效力,同样予以认可。(3)在金融机构受托人的保底承诺方面,全面否定金融机构作为资管产品受托人提供的保底、刚兑承诺的效力,无论是在资管产品合同中约定还是以“抽屉协议”或“其他形式”体现;同时明确受托人对受益人之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私募基金股权保壳相适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