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前期筹备,私募基金的募集与设立要求
(一)基金募集与设立的一般性要求
国内私募投资基金主要有公司制、合伙制与契约(信托)制三种形式,其募集与设立的重要步骤及相关要素基本相同。以合伙制基金为例,
1、由发起人、管理团队共同组建投资管理公司,该投资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一般为500万元或1000万元,不宜太大。
2、投资管理公司一般作为GP(承担无限责任),与LP、其它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基金,签署合伙协议(确定规模、出资方式、投资人、Zui低出资额等要素)。
(1)基金规模:如人民币5亿元等,向特定投资人募集;
(2)出资方式:可采取承诺并分期出资(首期出资额一般为20%),或一次性出资到位(契约制基金需一次性到位);
(3)投资人:投资管理公司为GP并可出资一定比例(一般为1%)、主要发起人和其他参与基金设立的投资人;
(4)Zui低出资额: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产品投资需要,合理确定投资人的Zui低投资额度,不过这一Zui低投资额度应满足106号文的要求,即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5)基金备案:基金需要按中基协要求进行备案。其中,若为政府出资产业基金的,既需要在发改委备案、也需要在中基协备案(即双备案制);
(6)基金存续时间:一般由基金管理人在发起基金产品时予以确定,一般以3+2和5+2较为多年,即3年或5年的投资期限,2年的退出期限。
(7)退出方式、确定基金管理人(即投资管理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管理团队(投资管理公司其他股东和主要LP委派人士参加等)以及管理费用(协商确定、行业惯例为2%/年)。
(二)资金募集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即基金发起人如何向LP募集资金以及确定GP与LP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募集过程中可能会涉及非法集资问题,这里需要注意LP人数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50人上限、单个LPZui低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元。
2、管理费用的收取需要考虑基金规模及类型、聘用人员、基金存续期长短、是否需要特别聘请其他中介机构等因素。
3、投资回报分配通常在基金设立环节,由GP与LP共同商议确定相关条款。
4、利益冲突机制(GP往往同时管理多只基金),一般会约定对GP管理基金的总数量做出限制,或要求在规模上、投资地域、投资阶段等方面与其他基金进行区别,此外LP还可以要求GP定期如实披露不同基金的投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