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时进出口通关制度是指出于开展经济技术、科技文化合作交流的需要,而暂时进(出)口在境内(外)进行特定的使用,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进(出)口货物原状复运出(进)境的制度。
暂准进出口货物由于其进出境行为的暂时性,即该货物zui终的消费或使用地不在其进入的国家,对暂时进出境货物不能够按一般进出口货物进行管理,各国都根据各自的情况对暂时进出境货物给予其在国家管制和税收方面的优惠通关待遇,采取相对简化的手续办理此类货物的通关。
暂时进出口通关制度主要特点
(一)在提供担保的条件下暂时免纳进出口税;
提供担保是货物暂准(时)进(出)口并免纳进出口各税所必须遵守的条件之一,这也是海关确保货物将来能按规定复出口或复进口的保全措施。我国现行的担保形式主要是信誉(保函)或经济(保证金)担保,其中展览品的暂准(时)进出口已适用“ATA"单证册制度,实行国际联保。对暂准(时)进出口的货物,原则上可暂予免除全部进出口各税,但对租赁、租借方式暂时进出口用于生产、建筑或运输等用途的,给予的暂予免税是部分的。
(二)原则上免予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
货物暂准进出口使用后还需在规定期限复出口或复进口,并不属于实际的进出口货物。由此,国家的贸易管制,特别是许可证管理,原则上不适用该项通关制度下的货物(租赁方式进口除外)。货物的暂准(时)进出口涉及国家其他进出境管制的(主要是动植物检疫、食品卫生检测、枪支弹药或无线电器材等),不论其是否实际进出口,仍须在进、出口前,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并凭证申报。由于以租赁方式进口的设备,一般在租赁期满时,已按租金方式全部支付货款,并在办理象征性转让手续后归境内承租人所有,进口贸易管制制度将其等同于实际进口管理,进口时应按规定呈验各类许可证件。
(三)为特定使用目的的进口或出口,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或进口;
这是货物暂准(时)进出口并免纳进出口各税的前提条件。每一种暂准(时)进出口都有其特定的使用,货物又必须在事先规定的期限内,保持原有状态(不能加工、不能拆解、不能调换复运出口或复运进口),并且需要按期复出口或复进口。超出规定期限未能复运出口或复运进口,则须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报关、纳税手续。如擅自改变了原有形态或出售、转让、移作他用,则将由海关视情节,按规定处理。
(四)进出口通关现场放行后,货物尚未结关;
即货物在历经进口或出口通关现场的海关审单、海关查验及复核放行等手续后虽可提取(或装运),但在使用期间仍将继续受海关的监管,直至货物按实际去向办理海关手续并予以核销.
(五)按货物使用后的实际去向办理海关手续;
暂准(时)进口或出口货物原则上必须原状复运出口或复运进口,但实际上因经济或其他方面的因素,货物还可能转为内销(或外销)或出现消耗掉的情况,无论其去向如何,均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并以此作为解除暂准(时)进口或出口时所提供担保的基础。
(六)核销后结案
暂准(时)进出口货物一旦有了实际去向,并按规定办理了相应的海关手续,zui后应完成核销手续,以证明其担保履行的义务业已履行。通过办理核销手续,把证明其履行义务的凭证交回担保地海关,经海关核实即可撤销担保或退回担保时交付的保证金。至此,通关手续全部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