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时进出口货物通关的基本特征
①暂时进境或出境用于特定目的∶
一方面,无论暂时进出境的货物是用于什么目的,该货物暂时进口或暂时出口的使用目的均应在各国规定的范围之内,超出了特定的范围,那么此货物就不能成为暂时进出境货物。
另一方面,该货物的使用限于在既定的目的脱离了既定目的,那该批货物应转而适用其他通关制度。
②在规定时间内应原状复运出(进)境∶原状复运出(进)境是对暂时进出境货物的另一基本要求。对暂时进出口货物而言,在境内(外)经过特定目的使用后,除因正常使用造成的损耗外,应在规定时间内,保持与暂时进境(出境)时同样的状态复运出境或进境。根据我国《海关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六十·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一般地,延期应该在一年之内。延期期满后,除海关总署批准外,不再予以延长。
③免受一般经济性质的国家管制限制,免于缴纳与进出口行为相关的各税。
2.暂时进出口货物通关的基本程序
①暂时进出口前办理合同备案并按照海关事务担保的要求提供担保。
②货物进出境时凭担保办理通关手续。
③货物在境内(外)按照规定目的使用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复运出((进)境手续。
④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核销后结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