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运” 知多少,需要说明的几个实操问题

2024-11-23 07:00 23.105.197.44 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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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运有两种进境方式:

1、免税退运进口

根据海关总署12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2、征税退运进口

免税情况以外的都需要照章征税,征收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遭 遇 退 运

排查 | 质检

我们就遇到这样一个“退运业务”。我们2019年6月卖了2吨氧化剂到越南,越南买家又转卖给欧洲。被测出有机锡含量不符合欧盟环保要求,买家要求退运。

我们排查了免税退运进口的适用范围

(一)出口货物一般退运的原因——“因品质或规格原因”

指货物本身存在的质量(包括内在质量和表面、外观质量)缺陷或者货物的规格、型号、成份、含量、技术指标等,与买卖双方在交易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品质或规格要求不符,也可能是因为不熟悉对方市场以致遭遇贸易壁垒而被要求退货。

如果货物的质量缺陷或规格误差属于合同允许的范围,则不能认为是品质或规格存在问题。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应详细举证其出口商品不符合国际公约、国家标准或原出口合同中有关品质和规格的要求或约定的材料,而不能将退运原因简单申报为“质量好不好”。因为严格地讲“质量好不好”与“品质规格是否达到要求”并不完全等同。

-我司的氧化剂有机锡含量不符合ISO/TS 16179:2012标准,具体是指标(MBT、DBT、TBT)不在欧盟环保范围内,符合“因品质或规格原因”退运。

(二)申请期限要求——“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

这里“1年”的起算期为“出口放行”日期,截止期为货物“复运进境”日期,企业确定时限时切不可将上述两个日期与“申报日期”混淆。

出口退运的货物是先出口后返进口,无需征收进口关税,对于海关而言,必须判定进口就是原来出口的货物才能对其免征进口关税。

如此,如果货物出口已超一年,海关一般因为无法判定两批货物的相关性而不接受退运。

-我司出口货物时间为2019.06.08,符合“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退运。

(三)申请条件要求——“原状复运进境”

指退运货物复运进境时的货物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货物形态一致,不能经过任何加工、修理、改装,但经拆箱、检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一般情况下,退运货物也不能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使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的情况除外。

海关在审核确定退运货物是否为“原状”时,会根据具体情况来考虑,若退运进口时的货物状态与原出口状态不一致的要照章征税。

对于只有经过使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的,如退运回来的涉机电产品,如机电产品为二手或已使用过,需要至企业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旧机电进口备案手续,若备案结果强制性装运前检验检疫,请联系企业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在装运港办理强制检验检疫。

-我司整批货物未动,原样退回,符合“原状复运进境”退运。

-由于货物是氧化剂,属于化工品,质量问题并不是肉眼可见的,我司联系SGS检测机构对氧化剂进行了检测,花了两周时间近4千费用拿到了SGS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也的确是有机锡含量不符合ISO/TS16179:2012标准。

准 备 退 运

运输 | 文件

我们和越南买家签订退运协议,约定我们来安排国际运输,安排了2019年9月15号的船,预计9月21号抵达上海。

上海港退运申报资料要求:

1) 出口报关单证(必须原出口经营单位抬头申报免税退运进口);

2) 货物退回进口报关单证(发票、箱单、申报要素、提单等);

3) 双方退运协议(中英文版,正本,老外签字,中方盖章);

4) 境外官方或第三方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证明存在质量问题);

5) 国税局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6) 退运情况说明,注明质量不符,并且列明质量不符的详细情况;

7) 其他海关认为需提交的资料 如外汇管理类别证明(其实就是外管局企业管理信息查询的截图,证明外汇类别A)。

以上材料,ZUI关键的是质检报告,决定海关是否准予免税退运进口。《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由国税局出具,避免企业既拿出口退税进口还办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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