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于2021年1月22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并将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推进海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总署令第1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总署令第15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总署令第188号)进行了集中修订,形成了规范海关行政处罚程序的统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为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21日。
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对章节整体体例框架进行了调整,原七章增加为八章,将现行第二章分成四节,新增一章“听证程序”作为第四章分四节,原第四章、第五章分别更名为第五章“行政处理决定”、第六章“处理决定的执行”,各分为四节和二节,原第六章更名为第七章“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并将《简单案件规定》、海关总署2019年第162号公告的内容整体整合至该章。
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进海关规范执法。
一是增加或明确出示执法证件、双人执法制度、行政处罚实施信息公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开、重大处罚决定依法公开等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内容,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执法公信力和透明度;二是增加规定海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体现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海关执法行为;三是将海关原有的案件审理制度提升整合为法制审核制度,细化法制审核内容和要求,明确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