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再加工证明”的中文为:“兹证明该证书所列商品在香港停留/转运期间未进行任何加工”。
英文为“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 GOODS STATED IN THIS CERTIFICATEHAD NOT BEEN SEBJECTED TO ANY PROCESSING DURING THEIRSTAY/TRANSHIPMENT IN HONG KONG”。
且该声明加注在已签发的原产地证的官方声明栏,加盖香港中检公司或澳门中检公司的印章,签署人手签并注明加签日期。
申请加签条件:
1“未再加工证明”的加签,于某些国家、地区或区域性组织。这些国家、地区或区域性组织已经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协议,接受由香港中检公司签发的“未再加工证明”。目前只有输往欧盟的货物,需要加签“未再加工证明”。
2申请加签“未再加工证明”的货物,必须已经取得中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
3已经取得中国境内签发的直运提单或联运提单的货物,不需要申请“未再加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