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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出口食品安全海关风险提示
了解了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检验检疫并入海关的形势变化,今后,食品进出口企业将面临由海关负责包括食品安全在内的全方位监管的局面。
我们专门就食品安全的海关风险,提示进出口企业注意以下方面:
1.进口风险更大:相信大家从法律法规中不难发现,我国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显然更关注进口,我们建议从事食品进口的企业尤其要重视相应风险。
2.分清相关概念及对应要求:《食品安全法》要求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均应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应当经检验合格并随附合格证明。这里,有必要分清“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定义,这直接关系到相应海关监管政策的适用,不可含混。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
“食品相关产品”则分为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和“洗涤剂、消毒剂”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3大类,法律针对每一类产品又有具体界定。
3.国家标准:法律规定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均应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否则,将导致处罚;只有在尚无国家标准的时候,才可以经审查后“暂予适用”境外生产执行的标准或者,未提交标准并经审查的,也将被处罚;在开展食品进口贸易前,必须了解有无国家标准。
4.安全性评估:法律规定进口新的食品、添加剂和相关产品品种,均必须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的安全性评估,这一点是从事其他货物进口的企业较少会遇到的规定,食品进口企业要格外当心,因为法律规定,只要“未通过安全性评估”,就将导致处罚,此处无论何种原因造成未通过评估,均处罚相对人,有失公平。还需提示,进口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时也必须进行检验,而已经有过进口记录的食品相关产品则不属于必须检验的目标。
5.进口商的审核责任:法律规定进口商负有审核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保证食品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责任,我们知道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处于贸易安全和风险控制的考虑,也会自主地进行类似的审核,但以法律规定买方对卖方的审核责任,却实属少见,法律规定有这样一句话:“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这里给进口商“挖了个坑”:进口就代表进口商经审核认为合格。一旦后续查发问题,将使进口商背负审核不严的责任,而法律有明文规定,未建立并遵守审核制度,将可能面临责令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细思极恐啊。
6.进口商的召回责任: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立即停止进口”,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召回,具体包括:停止经营、通知生产者和消费者,记录停止经营和停止情况,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补救后继续销售、报告召回和处理情况等。食品进口商应当认识到,这些措施和步骤并非只针对国内的经营者,对食品进口商同样有效。法律专门针对主管部门责令召回而进口商拒不召回的情况,做出了处罚的规定。
7.备案和注册:应当备案的主体有: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商,应当注册的主体有: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对象都是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目前均为海关。未经备案和注册从事向我国出口食品的行为即为违法,注册信息不实或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将导致撤销注册。
8.中文标签和说明书:这显然也是其他货物进口时并不常见的规定,法律对哪些进口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标签和说明书的标准和内容等做出具体规定,规定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将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且标签说明书符合法律规定作为“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进口的必要条件,值得相关从业者重点关注。
9.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我们知道企业自发地也会有类似记录,但其他货物的进口商较少会面对这样强制性的法律明文规定,包括记录的具体内容都以法律规定下来,必须引起进口商的高度重视。法律规定了记录和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这也使得海关针对这一规定的后续核实有了法律出处。为建立并遵守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也将面临责令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10.出口食品标准:我国法律规定出口食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注意,此处未强制要求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另一方面,要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在海关备案,这显然已经超出了以往海关备案企业的范畴,法律规定能否得到执行,值得相关企业和海关共同重视。整体来说,我国《食品安全法》对进口更加关注,对出口规定相对较少,但在法律责任方面仍然将未遵守法律规定出口食品作为处罚事由之一,出口食品同样不可对海关风险有任何忽视。
11.信用管理:海关对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已经有一段时间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不是新的规定,但管理对象范围则明显区别于传统的海关信用管理对象。在检验检疫业务并入海关之前,进口食品的出口商无法在海关注册,出口食品的生产企业不是必须在海关注册,这2类企业并不需要关注海关的信用管理规定,而今后企业如何融入海关现有的信用管理制度,以及海关如何针对新的对象调整信用管理规定,同样值得关注。
12.不良记录:法律规定,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海关将加强检验检疫。
13.检验检疫要求的不确定性:《食品安全法》规定海关可以对国外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审查,并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检验检疫要求,也就是说,当某个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体系或状况发生变化时,可能导致我国检验检疫要求的调整变化,这使得从相关国际(地区)进口食品的进口商面临的风险更加不确定。
四、一点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