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具体流程为:
(一)申报。申报企业向所在地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提交认定申请材料。
(二)认定。各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定州市、辛集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申报企业填报的信息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
(三)备案。对各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定州市、辛集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其有关信息纳入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作为备案。
(四)监督检查。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不定期对各设区市、定州市和辛集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