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的募集

更新:2023-05-29 10:30 发布者IP:113.97.32.89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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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私募基金注册 管理人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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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一)募集主体委托募集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需注意,除非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仅能销售公募基金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自行募集在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二)募集人员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四条,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三)非公开募集私募投资基金,系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表现为禁止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以非公开方式募集具体表现在:1)不得通过公开出版资料、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海报、户外广告;报刊、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互联网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2)不得通过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网站、微信朋友圈、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媒介,但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网站、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宣传推介的情形除外;3)不得以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进行推介与募集。私募基金管理人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并对以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四)募集流程1、特定对象确认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A.募集机构可向投资者提供了解其背景信息的调查问卷,并要求投资者对于其满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进行承诺。B.根据《投资者适当性指引》,募集机构应向投资人提供投资者基本信息表。并遵循以下程序:1)基金募集机构要执行对投资者的身份认证程序,核查投资者的投资资格,切实履行反洗钱等法律义务;2)基金募集机构要根据投资者的主体不同,提供相应的投资者信息表;3)基金募集机构核查自然人投资者本人或者代表金融机构及其产品的工作人员身份,并要求其如实填写投资者信息表;4)基金募集机构要对投资者身份信息进行核查,并在核查工作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以及投资者类型告知投资者。通过投资者基本信息表,在投资人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投资人的填写情况确定其属于合格投资者亦或是普通投资者。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2、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即通过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向普通投资者提供风险测评问卷,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测试,以向其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基金产品风险评级:在确定特定对象的基础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风险等级从低到高,一般分为R1、R2、R3、R4、R5五个等级。普通投资者风险适配:基金募集机构要按照风险承受能力,将普通投资者由低到高至少分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低类别)、C2、C3、C4、C5五种类型。募集机构应建立科学有效的投资者问卷调查评估方法,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者自愿的前提下获取投资者问卷调查信息。问卷调查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1)投资者基本信息;2)财务状况;3)投资知识;4)投资经验;5)风险偏好。管理人可参考《募集行为管理办法》随附的《私募基金投资者问卷调查内容与格式指引》制定相关问卷。募集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投资者应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同时,募集机构在调查投资者风险测评过程中,应遵循以下程序:1)基金募集机构要核查参加风险测评的投资者或机构经办人员的身份信息;2)基金募集机构以及工作人员在测试过程中,不得有提示、暗示、诱导、误导等行为对测试人员进行干扰,影响测试结果;3)风险测评问卷要在填写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得出相应结果。基金募集机构要根据投资者信息表、风险测评问卷以及其它相关材料,对普通投资者风险等级进行综合评估,并在评估工作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资者风险等级评估结果。若普通投资者(注: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级别的普通投资者不得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主动要求购买与之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则需要向基金募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且需明确募集机构未主动向其推介高风险产品(注:即需注意,募集机构不得主动向普通投资者推介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同时需遵循《投资者适当性指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需募集机构向其出具警示函,并由相应普通投资者确认)。3、宣传推介在进行上述问卷调查后,募集机构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推介私募基金时应以非公开方式进行,且不得存在任何保本保收益的类似承诺,募集材料所载信息应当与基金合同所载的实质一致。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4、风险揭示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5、合格投资者确认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合格投资者、PRO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的界分募集流程的豁免以下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即当然合格投资者):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3)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4)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证监会新规》规定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属于此类)。根据《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然合格投资者可不适用该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亦即豁免特定对象确认、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合格投资者确认、风险揭示、投资者冷静期、回访确认程序;不属于当然合格投资者的PRO投资者可不适用该办法第二十九至三十一条的规定,亦即豁免投资冷静期、回访的募集流程。另外,根据《投资者适当性指引》,PRO投资者也免予进行风险测评。普通投资者适用的特别流程6、签署合同各方应当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但在签署基金合同前基金管理人应充分向投资者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合同的具体内容与格式,参照协会发布配套文件《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3号,该指引分别对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三种形式的相关合同做出了规范指引。另外,根据《新版备案须知》,基金合同还应必备如下条款:7、投资冷静期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8、回访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回访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确认:1)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2)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3)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4)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5)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6)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7)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8)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9、特别说明除了上述流程,管理人在签署基金合同前,于募集过程中还应根据《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要求投资者填写相应类别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进行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同时,管理人还应对投资者进行反洗钱调查。(五)募集监管账户根据《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监督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监督机构应当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的会员。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承担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同时作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六)特别注意事项在GP与管理人分立情况下,需特别注意:GP的合格投资者要求根据《暂行办法》的要求,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当GP与管理人同一时,属当然合格投资者。当GP与管理人分立的情况下,GP应满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亦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标准。同时还需注意的是,如果GP是未备案的合伙企业,那么还需要对GP背后的权益持有人进行层层核查,GP及GP的权益持有人需要层层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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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2016年03月29日
注册资本5000
经营范围专业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牌照)注册与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转让与重大事项变更,私募基金设计、发行与备案,基金合规运营与信息披露,私募人才推介、私募财税等一系列私募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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