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
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1)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高管发生变更的;
2)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发生变更的;
3)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
4)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管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6)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基金重大事项变更
私募基金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相关事项并向投资者披露:
1)管理人、托管人发生变更的;
2)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的;
3)基金触发巨额回赎的;
4)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财产纠纷的;
5)投资金额占基金净资产50%及以上的项目不能正常退出的;
6)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
7)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
8)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四)投资人信息披露
投资人信息披露分为:
1)私募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
2)私募基金运行期间的信息披露;
(五)管理人制度建设
(六)档案管理
(七)自查管理
1)证监局对管理人的自查要求:
各地证监局会在每一年度发布辖区内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自查工作的通知,需管理人对自身及所管理基金进行自查,自查主要关注的方面通常包括登记备案情况、管理人资金募集情况、管理人投资运作情况、管理人内控及风险管理情况、信息披露情况、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情况、基金的实际运作情况(如相关的人员、投资的底层资产、是否涉及关联交易、是否涉及结构化、基金清算预期及清算情况)等。
自查可能通过非现场形式进行(如要求填写相关管理人及基金信息表格、撰写自查工作报告等),也可能通过抽查现场形式进行(如要求核查前述文件、相应支持底稿等)。
2)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自查:
根据《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投资者适当性指引》”),协会也要求基金募集机构每半年开展一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自查。自查可以采取现场、非现场及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形成自查报告留存备查。自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人员考核及培训情况,投资者投诉处理情况,发现业务风险及时整改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八)入会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成为协会观察会员,并在成为观察会员之日起满一年且满足一定管理规模、合规条件后可以申请成为普通会员。
目前,协会还没有强制要求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入会。
但协会各项规定中部分业务需要入会成为协会会员方可进行,如根据《私募机构全国股转系统做市业务试点合格评审方案》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做市业务的条件之一是成为协会的普通会员;根据证监会于2017年6月2日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初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与《私募基金监管问答——关于初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认定标准》,对于享受特别锁定期安排的创业投资基金,要求其管理人已在协会登记、规范运作并成为协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