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能否申请对外投资备案?
合伙企业可以作为ODI的申请人,实践中大量的人民币投资人均是合伙企业的形式,并存在大量完成ODI备案的案例,但合伙企业作为申请人时可能需要提供额外的申请文件,包括工商调档文件((含合伙协议、股权架构)、普通合伙人的营业执照、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身份证明等。根据目前监管情况,对于合伙企业形式,自然人股东较多的情况,资金出境采取严监管的要求。
境内的投资者,如果想要在海外注册公司并直接在海外进行投资,那么首先且必须要做的,就是境外投资备案(ODI),这是境外投资的基础。如果不进行境外投资备案,是不可以在境外进行投资的
境外投资不予备案的三种备案情况
1、空壳公司不备案(核准)
穿透性管理意味着对于Zui终目的地企业设立的路径上所进行的投资行为不予理会。具体而言,就是对于境内投资主体投资到Zui终目的地企业的路径上设立的所有空壳公司,管理部门均不予备案或核准。
2、设立Zui终目的地企业需备案(核准)
为掌握对外投资资金真实去向,同时也有利于审批部门为对外投资企业提供精准服务和保障,《暂行办法》明确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实行Zui终目的地管理原则,进行“穿透式”管理。根据《暂行办法》规定,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对外投资的市场主体、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按照“政策引导、企业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开展对外投资,在境外设立(包括兼并、收购及其他方式)企业前,应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相关信息和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相关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备案或核准。这里所述的企业为Zui终目的地企业,Zui终目的地指境内投资主体投资Zui终用于项目建设或持续生产经营的所在地。这就是所谓的Zui终目的地管理原则。
3、Zui终目的地企业再投资不备案(核准)
同时,这种管理不是无限穿透,Zui终目的地企业再开展的投资活动不属于现行对外投资管理范畴,无需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
对外投资备案申请流程
ODI备案需要三个部门备案/审批,分别为发改委、商务局、外管局(目前外管局已将权限下放至商业银行)。
(1)发改委审批or发改委备案
非敏感项目,中央企业的对外投资在10亿元以下的,由国家发改委备案,高于10亿元的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地方企业,投资额在3亿元以下的,仅需省级发改委备案。
以下三类情况属于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需须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A. 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B. 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C. 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2)商务部门审批/备案
申请人一般由市级初审,通过内部系统申报到省级商务部门。
(3)外汇管理局备案:银行放汇、外管局监管。
(4)实施ODI,资金合规出境
通过上述审批、备案,取得发改委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及商务部《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进行外汇管理局的备案后资金即可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