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的主要工作包括:
a)确认是否满足MDR附录I的基本安全和性能要求
附录I的基本安全和性能要求分三个章节,总共有23个条款。比老法规MDD的附录I多了9个条款。第1章节的基本要求增加了风险管理系统和使用错误的要求。第二章设计和生产的要求增加了药械组合产品,人源和动物源材料产品,医疗软件(包括独立软件和嵌入式软件),有源植入器械,非*业人士使用器械风险的要求;标签和说明书的要求被放到了第三章,要求内容更多了更细了。
b)进行临床评价
临床评价的部分目前和MDR配套的指南文件还没有出台,I类医疗器械厂商可以按照MEDDEV 2.7/1 Rev4.0的要求去准备。需要提醒一点的是,可能有一些I类器械的临床评价工作是不需要提供临床数据的(比如,检查手套),这种情况MDR的法规也是允许的,厂商要提供合理的说明(MDR条款61(10))。
c)准备技术文件
厂商要按照MDR附录II和附录III的要求准备技术文件。技术文件的要求也是MDR和MDD差异较大的比方,MDD中没有一个附录的要求是专门针对技术文件的,但MDR有俩。
医疗器械CE认证标志:
CE认证标志是制造商在医疗设备上放置的徽标,以表明其产品符合指令要求,它表示该设备符合预期目的,并且符合有关安全和性能的法规,带有CE认证标志的产品可以在欧盟的任何地方自由销售。
您必须先签署“符合性声明”,才能在产品上贴上CE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