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投资者通过合伙企业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股权转让所得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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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问题我们以8号文的出台为时间节点进行阐述。
8号文出台之前,根据84号文,个人投资者通过合伙企业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多层合伙架构下所得性质能否连续穿透,税收征管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对于广泛存在的基金架构下的股权转让所得,各地税收征管实践存在适用5%-35%和20%两种税率的情况,8号文正是为解决该问题而应运而生。
根据8号文规定,只有两类持牌的合伙制创投企业4,才有资格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8号文的出台又增添了新的疑惑,即84号文对于股息红利所得的规定是否适用于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税收征管实践中存在不确定性。
企业投资者通过合伙企业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可以享受免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上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那么,居民企业通过合伙企业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是否属于符合条件的直接投资从而可以享受免税?
据我们了解,目前绝大部分税务机关,不认可通过合伙企业投资属于“直接投资”,即无法适用免税政策。但也有少部分税务机关认为,159号文将合伙企业认定为所得税透明体的所得的性质也应穿透,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也可以适用。需提示的是,鉴于大部分地区的税收征管实际,企业所得税自行申报时若将通过合伙企业取得的上述类型所得适用免税政策,有可能产生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