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总部经济政策汇总。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推动开发区“三中心两基地”建设,实现开发区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于2019年8月30日印发《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洋浦经济开发区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办法>
一、生产性总部企业
(一)经营贡献奖励
1.增值税及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按所缴纳增值税的6.5%及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不含地方教育费附加,下同)的40%给予资金扶持。
2.企业所得税
自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起5年内,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13%给予资金扶持;6至10年内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6.5%给予资金扶持。
(二)投资奖励
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奖励金额,分如下两阶段兑现:
1.第一阶段奖励
(1)投资规模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工业项目,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奖励金额的60%给予企业;
(2)投资规模10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奖励金额的40%给予企业。
2.第二阶段奖励
(1)投资规模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工业项目,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奖励金额的40%给予企业;
(2)投资规模10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奖励金额的60%给予企业。
二、商贸型总部企业
一个会计年度内(下同),缴纳增值税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按缴纳增值税税额的不同差别给予资金扶持:
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14%扶持;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21%扶持;10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部分按25%扶持;当缴纳增值税超过2000万元的,按全额的28%扶持。
被认定为省总部企业的商贸型企业,当缴纳增值税超过2000万元的,按全额的33%扶持。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按50%给予资金扶持。
缴纳企业所得税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按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21%扶持。
被认定为省总部企业的商贸型企业,按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22%扶持。
(二)人才奖励
缴纳增值税额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企业,员工个人年缴纳工薪所得税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按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11%扶持。
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及股权转让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年纳税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按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15%扶持。
(三)租房补贴
年缴纳增值税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每年2万元的租房补贴。
三、交通运输、物流、建筑、金融(银行除外)、投资、中介代理、广告、信息咨询等现代服务业总部企业
1.增值税
(1)建筑企业
鼓励建筑企业跨区承接业务,其区外承揽业务,在开发区申报缴纳的增值税,一个会计年度内达8万元以上(含8万元)的,按所缴纳增值税的39%扶持。
(2)本条款规定的其他企业
缴纳增值税8万元以上(含8万元)的,按所缴纳增值税的39%扶持。
(3)被认定为省总部企业的现代服务业总部企业,按所缴纳增值税的40%扶持。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1)交通运输企业
对于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所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78%扶持;对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按所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50%扶持。
按所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50%扶持。
3.企业所得税
(1)缴纳企业所得税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企业,按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21%扶持。
(2)被认定为省总部企业的现代服务业总部企业,按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22%扶持。
缴纳增值税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每年2万元的租房补贴。
四、企业首次申请资金扶持时,企业向财政局领取并填写《总部经济企业扶持资格认定表》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洋浦经济开发区总部经济企业扶持资格认定表》;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一份近期营业合同原件;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近期非零申报反映主营业务);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合同复印件一份;
(五)省总部企业需要提供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的省总部企业材料。
(六)其他需要企业提供的材料。
五、企业申请资金扶持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关于申请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请示;
(二)《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三)完税凭证、银行付款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留有经办人联系方式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企业委托代理书;
(五)收款收据;
除完税凭证和银行付款凭证原件外,其余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并在完税凭证和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戳。
六、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不溯及既往,有效期暂定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