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市面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是风险投资,筛选有发展潜力的早期企业进行投资,帮助企业发展壮大,再获利退出。而并购基金,就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一个细分类别。
并购基金模式
并购基金,专注于对目标企业进行并购的基金,投资于价值被低估的企业,通过对被投资企业进行重整后获利退出,即:通过收购目标企业股权而获得控制权,对目标企业进行重组培育后,再将股权出售。故,并购基金的运营流程为:收控股权➡整合、优化资产➡提升公司整体运营能力➡整体出售。
并购基金在我国资本市场中尚处在起步阶段,目前国内市面上许多与上市公司协作的并购基金,其操作方法还是基于二级市场私募基金的方式。目前国内并购基金的主要合作模式——“PE+上市公司”的并购基金,是在国际“并购基金”理论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创新,而非真正的并购基金。
“PE+上市公司”的并购基金是指PE(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与上市公司(或关联人)共同组建基金管理人,发起并购基金,投资于围绕该上市公司战略发展产业链相关的项目,进行培育增值后退出。
模式:
模式一:上市公司或其他大股东作为主要出资方(10%-30%),PE机构少量出资(10%以内),主要负责资金募集和基金管理,其余资金由PE机构负责募集(60%以上)。此种模式中,上市公司投资资金比例较大,要求上市公司有充裕的资金,也可以对并购基金其余部分资金募集提供背书,资金募集比较容易,PE机构主要负责资金募集与基金管理。
模式二:上市公司或其他大股东与PE机构共同发起成立“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GP成立并购基金,上市公司主要出资(30%)的还与PE机构共同负责募集资金(70%),共同参与投资标的企业的管理,共同分享GP的管理费及收益分成。
模式三:结构化投资者以优先级方式主要出资(30%或以上),上市公司(10%-20%)与PE机构(10%以下)少量出资,剩余部分由PE机构负责募集资金(70%)。此种模式中,优先级投资者要求的回报收益较低,可通过杠杆效益,利用较多结构化资金降低成本,但结构化资金一般要求足额抵押或者担保。
模式四:PE机构主要出资(30%),上市公司少量出资(10%以下),剩余部分由PE机构负责募集(60%)。此种模式中,上市公司资金要求低,对PE的募资能力、标的项目zi质均要求较高。
根据并购基金中PE机构与上市公司出资比例不同又可以将并购基金划分为四种模式(出资比例为常见情况)。
其他模式:
传统并购基金模式:即通过控股或较大比例参股标的企业,以管理提升、整合、重组等方式,提升标的企业价值,继而通过退出来实现投资收益,适用于产业长期投资。
PMA(A股并购基金)模式:并购基金通过受让、二级市场交易等方式控制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进行重组,改善公司业绩,实现股权增值及公司市值提升。
嵌入式并购基金模式:将其资金或资产嵌入上市公司的并购项目运作中,通过改善上市公司主业及利润,实现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和资产增值出售。
海外并购基金模式:即由并购基金收购中国境外标的公司,将业务引入中国市场进行整合;继而境外上市公司私有化,回归A股上市。
恶意收购并购基金模式:是指收购主体在未经目标公司董事会允许,而进行的强制收购,通常敌意收购对象为上市公司,需要动用大量资金。
其他模式,目前我国资本市成中应用尚未成熟,案例均比较少,如传统并购基金模式、嵌入式并购基金模式、PMA(A股并购基金)模式、嵌入式并购基金模式等。
风险分析
1、决策风险
管理风险和市场风险。并购基金涉及的产业投资及未来并购退出业务难度较大,需要懂产业链整合的相关人才、各方的良好配合。当上市公司通过GP参与并购基金管理时,会存在基金投资管理相关性不足的风险;而对于PE机构,其管理基金规模较大,难以有专职团队投入全面精力来运作。需要设计良好的合作模式将上市公司利益与整个PE机构的整体利益绑定在一起。
被动决策的潜在风险。如果基金参考有限公司股东会表决机制,按照出资比例决策事项,上市公司认缴或实缴出资额不足三分之一时,无法实质影响到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或者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等事项。
2、信息不对称风险
通过一二级联动套利、进行潜在利益输送和股价炒作的风险。由于PE和上市公司开展密切合作,对上市公司经营情况也更为了解,可能利用内部交易信息以多种方式成为上市公司的小股东,进而分享上市公司市值成长的收益,从而滋生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等问题,且PE机构和上市公司通过联合进行股价炒作,从而损害其他公众投资者利益。也有一些上市公司与PE通过设立产业基金有针对性地释放利好,行市值管理、炒作股价之实。
3、并购整合风险
基金投资运作的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均可能导致项目停滞、从而成为“僵尸基金”影响资金流动性,如:PE机构和上市公司在投资标的选择上存在分歧、关联方资产收购溢价空间小、上市公司退出方式和退出价格存在不确定性等。
4、退出风险
违约风险。如果上市公司在参与并购基金时有收购承诺,则可能由于标的企业发展情况不符合证监会要求,或者上市公司自身战略转型等因素未能实现收购,面临承担违约风险。
标的企业zhuan让过程中损害其他LP利益的潜在风险。基金投决会负责审议决议投资项目选定、收购、退出等投资决策事项,产业并购基金实际主要以将标的企业卖给上市公司作为退出方式,如果上市公司方委派的委员在投委会决议项目退出时具有一票否决权、否决其他退出方式,则相当于只能按照上市公司要求zhuan让标的企业,很可能会严重损害基金其他LP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