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日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或“协会”)首次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以下简称“《登记材料清单》”)进行了更新。在新版《登记材料清单》的背景下,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也产生了一系列变化。在此,法融团队结合新版《登记材料清单》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予以梳理与总结。
一、高管兼职
(1)法定代表人可以兼职,其他高管原则上不得兼职;
(2)高管兼职应当具备合理性,不能违反竞业禁止规定;
(3)兼职高管数量不得超过高管总数的1/2;
(4)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5)不得在冲突业务机构(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信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民间融资、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机构)兼职;
(6)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兼职。
二、高管工作经历/业绩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应当具备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其中,根据岗位性质不同,高管的工作经历与业绩要求各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