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仓储、保税区退运维修、保税区转厂一日游、进出口清关
贸易管制和外汇政策:
① 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 进出区(境内区外)货物可用外币或人民币结算。
4. 海关监管政策:
① 海关对综保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口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货物的备案、报关、查验、放行、核销手续都在区内办理);
② 区内企业可向海关集中申报;
③ 保税港区内的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④ 海关对保税港区与其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区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实行保税监管;
⑤ 保税港区货物不设存储期限,但存储期限超过两年的,区内企业需每年向海关备案。
5. 加工贸易政策:
① 综保区内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和合同核销制度,不实行单耗标准管理;
② 综保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口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③ 综保区内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品,以及加工生产、储存、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包装材料,经海关批准,可以运往区外;
④ 经海关批准,区内企业可以将其进口料件和生产的半成品委托区外企业加工,经加工后返回综保区。
6. 检验检疫政策:
① 从境外进入区内的仓储物流货物、办公用品、出口加工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强制性产品认证;
② 对入区后又复出区进入境内市场的货物,在检验检疫有效期内免予实施检疫;
③ 转口应检货物出境时一般不再实施检验、检疫,另有规定以及输入国或地区政府要求入境时出具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证书/检疫处理证书的除外;
④ 区内企业之间销售、转移进出口应检货物,免予实施检验检疫。
7. 各地制定的鼓励本地综保区发展的政策:
① 对开展保税检测和售后维修服务的企业给予厂房租赁补贴;
② 对跨境电商服务商和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给予库房租金补贴;
③ 对物流、快递企业给予邮递资费补贴、转关补贴;
④ 对进出口贸易类企业给予物流费用补贴;
⑤ 对从事国际中转业务的企业给予仓储费用补贴;
⑥ 对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企业给予融资贴息补贴......
三、综合保税区海关监管制度
综合保税区-海关监管制度
四、综合保税区评估与排位
综合保税区的评估分为5大类27项量化指标,以及8项辅助指标。全国综合保税区的评估结果和排位按照东部地区、中西部地区分类实施。
l 绩效评估结果排位在前20%的,为A类综合保税区,可优先试点创新举措,并对所在省区市申请新设综合保税区予以适当倾斜。
l 绩效评估结果排位在前20%至后10%之间的,为B类综合保税区。
l绩效评估结果排位在后10%的,为C类综合保税区。对全国和分地区排位皆为C类的综合保税区进行通报或约谈,对设立5年及以上且连续两年在全国和分地区排位为C类且全国排名为后5位的综合保税区,依规启动综合保税区退出程序。
综合保税区评估与排位
综合保税区绩效评估与排位
一线业务和二线业务
保税港区 | 综合保税区 | 特殊综保区 | |
海关 手续 | 一线进出境备案制; 一线口岸实施检疫; 二线进出口报关制; 区内实施账册管理; 特殊区域统计方式; 区内流转双侧申报; 区间流转双侧申报。 | 一线进出境备案制; 一线口岸实施检疫; 二线进出口报关制; 区内实施账册管理; 特殊区域统计方式; 区内流转双侧申报; 区间流转双侧申报。 | 一线进出境径予放行; 一线可在区内检疫; 二线进出口单侧申报; 区内不设账册; 实施特殊的统计方式; 区内自由流转; 区间流转单侧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