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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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上述文件的发布其实是对于前不久两会精神的贯彻实施,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对先进制造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3月31日国常会确定“从今年4月1日起,将运输设备、电气机械、仪器仪表、医药、化学纤维等制造业企业纳入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范围,实行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但关于具体实施政策,国税总局迟迟没有发布具体政策,直至前几日上述两个文件的发布。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文的相关规定:
上述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属于先进制造业的企业,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有留抵税额、纳税信用评级为A级或B级的,36个月内不存在骗税、漏税、虚开增值税发票以及税务处罚等情形的纳税人从2021年4月1日起的增量留抵税额均可以享受按月退税的政策。
划重点
什么是增量留底税额?
留抵税额是指增值税进项税额超过销项税额而留存在企业账面等待以后期间的销项税额进项抵减的部分。增量指的是自2019年4月起增加的留底税额。
50%如何界定?
这里的50%是指上述所有类别的销售收入合计占总收入的比重。举个例子,如果某企业既有“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收入,又有“电气机械和器材”销售收入,单项收入未达50%,只要累计超过50%即可享受上述退税政策。
退税额如何计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的解释: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增量留抵税额我们已经解释过了,那什么是进项构成比例呢?
举个例子,生煎包公司为先进制造业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至2021年4月的进项税额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为1000万元,海关专用缴款书的进项税额1200万元,航空旅客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凭票抵扣的进项税额200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100万元,产品非正常损失转出进项税额50万元。
则生煎包公司进项构成比例为(1000+1200)/(1000+1200+200+100)=88%
即在考虑进项构成比例时分子是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分母包括其他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如航空旅客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火车票、农产品收购发票等等的税额,而在计算时不需要考虑进项税额转出。
是否还可以享受其他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按照本公告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不包含之前已申请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的情况)。
政策变化
其实,本次留抵税额退税并不是国家次实施相关的退税政策,我们来捋一捋相关政策的演变。
1.2018年6月:《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规定,以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电网企业为试点试行对部分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2. 2019年3月:《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出台,取消了行业限制,增加了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退税金额为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3.2019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对具体流程进行了说明,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
4. 2019年8月:《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的留抵退税政策,取消了原连续6个月留抵税额均大于0且第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50万元的规定以及60%的限额,即退税金额为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注意只是特定行业取消限额)。
5. 2020年2月:《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与2019年12月相比新增的期末留抵税额),即退税金额直接等同于留抵税额,连进项构成比例也取消了,上述政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的规定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6. 2021年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7. 2021年4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将运输设备、电气机械、仪器仪表、医药、化学纤维等制造业企业纳入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范围,实行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8.2021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对实施细则作了说明。
说到这里,有的小伙伴可能会问了,如果我们企业属于非先进制造企业或者我们企业属于先进制造业企业范畴但连续12个月特定项目销售收入没有达到50%,是不是意味着不能享受留抵税额退税的政策?
非也!
上述我们所列举的政策从1-8项并不完全是递进的关系,其中4-8是属于部分行业适用的政策,也就是说,不属于4-8所属的行业时我们仍然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政策,这项政策并没有作废。
那么非先进制造业、非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的退税政策有何不同?
非先进制造业、非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在享受留抵税额退税政策时仍然增需要满足“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条件,且退税金额为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也就是说,非先进制造业也能享受留抵税额退税,但条件要比先进制造业苛刻一些,且退税金额少一些(前者60%,后者)。
当然了,先进制造企业一旦连续12个月特定项目销售收入超过全部销售收入的50%时即可申请按照新政策享受留抵税额退税了。比如生煎包公司2020年4月-2021年3月的销售收入占比不满足,但2020年5月-2021年4月的销售收入占比满足,既可以在满足条件时申请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而对于非先进制造企业之设置6个月、50万元以及60%的门槛主要是基于退税效率和成本效益的考虑,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说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常态化存在留抵税额,单靠自身生产经营难以在短期内消化,有必要给予退税;不低于50万元,是给退税数额设置的门槛,低于这个标准给予退税,会影响行政效率,也会增加纳税人的办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