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化妆品公司向原料商采购了名为“NT-7WAN”的化妆品原料。问题就处在这一化妆品原料,经检验,原料商提供的这批原料“倍他米松”、“倍他米松醋酸酯”、“氯倍他索丙酸酯”成分,而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这属于违禁成分,具体如何规定,在下文详解。
根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四章理化检验方法-2禁用组分检验方法及《国家药监局关于将化妆品中激素类成分的检测方法和化妆品中抗感染类药物的监测方法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通告》2019年第66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化妆品中激素类成分的检测方法》和《化妆品中抗感染类药物的检测方法》,经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并作为第第4页共9页2.34和2.35项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四章”中附件1的要求,“倍他米松”、“倍他米松醋酸酯”及“氯倍他索丙酸酯”属于化妆品禁用组分。
化妆品原料商在“NT-7WAN”的化妆品原料中添加违禁成分,理应被处罚,那么购买了这批原料的上海某化妆品公司,又会有什么处罚呢?
当事人采购的“NT-7WAN原料”系化妆品原料,经检测内含有化妆品禁用组分,当事人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八条“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规定,构成了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为。
因为案发后当事人积极进行整改,并将上述54.7kgNT-7WAN原料做无害化销毁处理,处罚结果仅为没收“某某面膜(料体)”92.5kg。
化妆品生产商做好供应商审计有多重要,如果化妆品原料不合格,那生产商要被牵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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