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电商COD物流一件代发

更新:2023-10-24 08:00 发布者IP:58.62.188.109 浏览:0次
发布企业
一三玖跨境物流供应链(深圳)有限公司商铺
认证
资质核验:
已通过营业执照认证
入驻顺企:
3
主体名称:
一三玖跨境物流供应链(深圳)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MA5F38C04Q
报价
人民币¥16.00元每KG
品牌
COD小包
型号
代收货款
产地
一件代发
关键词
马来西亚小包,马来西亚跨境物流,马来西亚COD,COD小包
所在地
宝安区沙井街道马鞍山鞍胜路35号
手机
16675547693
联系人
郭威  请说明来自顺企网,优惠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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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催生了电子商务的诞生,并在全球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中国作为亚洲拥有多人口的大国,电子商务市场的潜力巨大,将成为整个亚洲市场的电子商务中心。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电子商务中各国企业及跨国公司间的跨境数据传输也愈来愈频繁。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和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跨境数据传播的频率会越来越高,数据传播量更大,流动数据的类型也会越来越广,同时参与的主体、涉及到的产业也会越来越多,而跨境数据传输的自由又对电子商务的持续发展具有关键作用。世界经济形势的变化也引起了各个相关主体看待和研究跨境数据传输问题的方式的变化,由将跨境数据传输和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相结合,变为在跨境电子商务范畴内讨论跨境数据传输,在与个人数据保护相平衡的同时,更关注跨境数据传输对于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积极作用。本文中主要介绍了国际社会关于跨境电子商务中跨境数据传输的法律法规,并进行比较分析。总结跨境数据传输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个人数据的保护措施和传输者的权利义务等,以对我国的跨境数据传输法律制度的设计和完善提出建设性的建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早对跨境数据传输问题进行了规定,提出了跨境数据传输和数据保护的基本原则,虽然是参考性的文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被多国国内法吸收,从此跨境数据传输问题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欧洲理事会在经合组织制定的文件的基础上也制定了个人数据保护的文件。《欧盟数据保护指令》要求数据传输接收国为接收的数据提供足够的保护,由欧盟委员会决定第三国是否有接收跨境数据传输的资格。对于不具备数据接收资格的第三国,以标准合同条款、约束性企业规则和安全港原则等方式向其跨境传输数据。标准合同条款规定了信息输出国和接收国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实质性的条款是不允许被修改的,对其他任何标准合同条款的减损都需要得到大多数欧盟数据保护管理机构的许可。欧盟共有三套标准合同条款,根据数据传输主体的不同,适用的标准合同条款也有所区别。标准合同条款作为在未能提供足够保护的第三国内接收个人数据的一种独特的方式,为诸多企业商业活动中的必要的数据传输另辟了蹊径。约束性企业规则允许跨国集团起草公司内部必须遵守的关于由欧盟经济区域向位于非欧盟经济区域跨国集团成员转移个人数据的规则。现在并没有与标准合同条款相似的被欧盟采纳的标准规则范本,但在约束下企业规则的参照指令中对规则的一般内容做出了规定。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约束性企业规则也是一个不断发展丰富的概念。安全港原则目前只适用于欧盟和美国间的跨境数据传输。美国没有一部统一的数据或隐私保护法,其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分布在宪法、联邦法和各州法律之中,被欧盟认定为不能为接收的数据提供足够保护的第三国。两者间对数据保护法律规制的差异,导致了欧盟国家与美国间的数据转移的困境,这种困境会对欧盟与美国之间的贸易和投资关系产生诸多的不良作用。为了避免对双方经济发展造成的负面影响,于2000年,美国商务部发布了七项由欧盟委员会承认的安全港原则。在美国对各大公司来说,这七项原则对信息保护的标准要求很高,并且不是所有领域的公司都能申请加入,如电信公司和金融机构就不再安全港原则适用的范围内。对于这些行业内的公司,与欧盟国家间的数据传输不能严重制约了其业务发展。2015年欧洲法院判决安全港原则无效,2016年美国和欧盟官方宣布将以欧盟与美国间的信息保护条约代替以往的安全港原则,若是被欧盟委员会批准,美国公司将继续被授权接收欧盟成员国国民的个人信息。欧盟和美国间立法的差别体现了两者对数据保护和数据跨境自由传输间的选择不同。欧盟更注重对个人数据的保护而美国更注重数据自由流动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如果没有新的规制欧盟国家和美国间数据传输的条约来接替安全港原则,欧盟与美国间对于数据保护的分歧必将给双方的经济合作与交流带来巨大的障碍,美国所推行的数据跨境自由传输也会面临更大的阻力。加拿大对数据保护和跨境数据自由传输的态度与美国相似。但其制定了统一的数据保护法,为个人数据提供相当程度的保护,也被欧盟认定具备接收跨境接收数据的资格。加拿大法律对于个人数据的保护并不区分境内和境外,获得个人数据信息的私人组织机构不论其位于何处,都须对个人信息承担相同的保护义务。加拿大数据保护法由加拿大隐私保护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在实践中扮演了跨境数据传输管理者的重要角色。欧盟和加拿大对数据的保护在诸多方面有共通性也有本质上的区别,如在数据的保护措施上、数据传输主体的权利义务上,数据主体的权利方面等。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是当代受关注的贸易自由化谈判之一。其在电子商务章节规定了数据的跨境传输,要求缔约方对跨境数据包括个人数据的自由传输作出承诺,无论接收国的国内法对个人数据提供的保护高于数据输出国还是低于输出国,都不能成为缔约方拒绝数据传输的理由。无障碍数据自由传输的标准,几乎高于除美国外的所有缔约方对于跨境数据传输自由的法律规定。缔约国的承诺会受到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中的例外条款和不符措施的限制。就与其它区域性法律文件相比较而言,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在促进数据跨境自由传输上的力度上大有推进,将跨境数据的自由传输由非强制条款提升为强制性条款,缔约国的承诺具有约束力。在实践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如没有规定数据保护的措施、没有规定各国数据保护法相冲突时的解决办法,没有提供数据主体寻求救济的方法,没有统一的执行机构等等。各国国内法和全球区域性的法律文件对数据保护和跨境数据自由流的的态度各不相同,但都是根据本国或本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和历史背景等诸多因素而作出的选择和平衡,在跨境数据流通问题上并没有统一的正确标准。中国的跨境电子商务行业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快,具有信息技术的应用率高,便捷度高,交易产品种类广,以商品出口为导向等优势。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易额占中国商务交易总额的比重越来越大,对中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我国目前没有一部统一的数据保护法,对跨境数据传输问题也没有统一明确的法律进行规制。一方面限制了数据的自由流通,造成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障碍;另一方面也不利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个人信息安全造成威胁。为解决此困境,制定我国的数据保护法,对跨境数据传输问题进行规制势在必行。根据电子商务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国际社会现存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在立法模式上,目前国际社会上主要有两种数据保护法的立法模式,欧盟模式和美国模式。笔者认为我国数据保护法的立法模式可采用欧盟统一立法的方式。作为成文法国家,我国各个领域的立法模式上都采用了集中保护方式,制定统一的法典或通则。与美国不同,在缺少成文法律规制时,通过向法院起诉获得相关问题的判决,数据传输的保护机制可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我国事前统一的法律规则是必要的,如此才能保护我国公民和法文组织的数据安全,促进电子商务经济的有序发展。应以数据保护与数据自由流动并重为法律原则,努力做到对个人法人组织数据的保护和鼓励数据流通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这两者间的平衡。应对跨境传输的信息进行分类处理,不同的个人或法人组织数据,在跨境传输或披露后造成的影响不同。将数据分类,根据信息的不同类别制定不同的保护标准和自由流通度,能大限度的减少因数据保护而造成的数据流通障碍。应设置专门的数据管理机构,通过设立专门的数据管理机构,监督各企业义务的履行情况,针对投诉企业行为的申请展开调查,对违反法律的行为可以以行政处罚的方式进行追责,要求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障个人数据和国家信息安全。在分析我国国情并吸取国际社会关于跨境数据传输法律规制经验的基础上,设计并完善我国数据保护机制和跨境数据传输的管理机制,发挥数据流动对经济发展的有利作用,为跨境电子商务营造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

所属分类:中国商务服务网 / 国际空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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