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90年代前,贫穷经济体主要依赖西方。经过几个世纪破坏性的殖民主义,战后贫富国家差距有增无减。到本世纪10年代初,中国对中低收入国家经济增长的影响明显增加,而经合组织经济体对低收入经济体的影响显著下降,对中等收入国家的影响停滞不前。这些趋势随着中国海外投资的增加和2013年“一带一路”倡议的启动而加速,推动许多新兴和发展中经济体的现代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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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综合保税区外发维修货物保税监管?
综合保税区外发维修货物保税监管是指综合保税区区外企业承接综合保税区内保税维修企业将维修货物外发至区外企业维修;区外企业设立保税维修专用账(手)册,自综合保税区保税维修进口维修货物和自境外保税进口维修材料;区外企业完成维修后,将货物运返综合保税区,海关对维修货物和保税进口的维修材料予以核销。
二、创新背景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关于公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附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范”规定,“特殊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的监测、维修货物,以及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监测、维修货物,区内企业填报“修理物品(监管代码1300)”。而境内企业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维修货物属于“修理物品”性质,同样要求按“修理物品(监管代码1300)”申报。
依据以上规定,综合保税区内保税维修企业外发维修货物,区外企业按“修理物品(监管代码1300)”申报,需要对维修货物提供担保。如果区外企业直接征税进口维修料件无法享受保税政策。当区外企业采取“修理物品(监管代码1300)”方式将维修货物返回综合保税区时,能够申报增值税出口退税,但直接征税进口维修料件时征收的关税不能够退回。
三、创新模式剖析
综合保税区外发维修货物保税监管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变“区外维修”为“区外保税维修”
在满足相关条件和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创新支持区外企业适用《海关总署关于保税维修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3号)政策,允许其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即准许企业设立保税维修专用账(手)册,建立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无法维修货物等信息的电子底账。
2.变“征税进口维修件”为“保税进口维修件”
区外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所需的维修用料件可以采用保税或者非保税方式进口,即企业可以使用保税维修专用账(手)册、采用保税方式进口维修用料件。
四、创新效果
1.免除保证金或保函
借助综合保税区外发维修货物保税监管创新,区内企业外发维修货物出区时,按“修理物品(监管代码1300)”监管方式申报,区外企业按“保税维修(监管代码1371)”监管方式申报。这种情况下,企业不再需要缴纳保证金或提交保函。
2.免除进口料件税收成本和资金占用
区外企业采用保税方式进口的“维修用料件”按对应的“进料加工(0615)”或“来料加工(0214)”监管方式申报;需复运出境的按对应的“进料料件复出(0664)”或“来料料件复出(0265)”监管方式申报出口;需结转使用的,按对应的“进料余料结转(0657)”或“来料余料结转(0258)”监管方式申报,这个过程不需要缴纳进口环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