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员备案股东出资能力证明材料收紧
《旧版登记清单》要求申请机构出资人提供出资能力证明材料,包括:1.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包括:固定资产(非首套房屋产权证)、非固定资产(不限于薪资收入证明、完税证明、理财收入证明、配偶收入等),如为银行账户存款或理财金额,可提供近半年银行流水及金融资产证明;如涉及家族资产,应说明具体来源等情况。2.非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如为经营性收入,应结合成立时间、实际业务情况、营收情况等论述收入来源合理与合法性,并提供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3.出资能力证明应包括资产所有权证明及该资产的合法来源证明,律师应结合上述证明材料,核查财产证明真实性、估计及除贷后净值、资产来源及合法性、股东是否具备充足的出资能力等。
《新版登记清单》对出资能力证明材料未做实质性变化,主要进行了如下变更:(1)删除了“如涉及家族资产,应说明具体来源等情况”表述,意味着家族资产不再能作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2)优化表述,要求出资能力证明材料应说明相应资产、资金合法来源,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