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浅析

更新:2024-10-20 08:45 发布者IP:119.123.179.31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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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浅析

根据组织形式不同,目前私募基金分为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合伙型基金,由此,各类型基金所涉及的税收情况也不尽相同。本文将逐一对各类型基金的税收情况进行说明。

(一)合伙型基金

从民事法律行为角度讲,合伙型基金因其有合伙企业作为法律登记实体,对外进行经济行为均可以基金名义签署相关文件;从应税法律行为角度讲,合伙企业并非《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纳税人范畴,基金层面不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属于增值税纳税主体。

1. 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人如为自然人,则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中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如合伙企业所得属于利息、股息、红利的,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合伙人如为法人企业,因其并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该法人企业仍然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2. 增值税

私募基金运营及基金管理人管理行为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金融服务范畴,包括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其中,贷服务、金融商品转让属于基金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基金管理人管理服务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明确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但因合伙企业自身属于增值税纳税主体,并不适用前述规定。合伙企业的贷服务、金融商品转让行为纳税主体为合伙企业,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纳税主体为基金管理人,均适用金融服务类6%税率。如合伙企业与基金管理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征收率3%。

(二)契约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并非《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主体,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人层面来看,如果为自然人投资者,则取得分红按照“利息、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均为20%;如果为法人投资者,获得收益后应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契约型基金并非《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主体,无需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即贷服务、金融商品转让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而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行为,适用金融服务类6%税率。

(三)公司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主体,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如基金取得的收入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则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股权转让等其他基金收入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投资人层面来看,如果为自然人投资者,则取得分红按照“利息、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均为20%;如果为法人投资者,获得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型基金为《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主体,需缴纳增值税。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增值税缴纳与合伙型基金相同,均适用金融服务类6%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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