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对高管的要求
01高管兼职
根据《管理人登记须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高管团队的组建与上述股权架构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联动性。假如两家基金管理人构成协会规则项下的关联方,包括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属于母子公司(持股5%以上),则高管人员可以在允许的人数范围内于两家基金管理人任职。假如不属于前述关联方,那么两家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不得有任何重合。
在符合关联方认定要求的前提下,如果考虑安排部分高管人员在两家基金管理人任职,则需要注意《管理人登记须知》的兼职人员数量要求。根据现行规则,除法定代表人外,除非具备合理性,其他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应兼职,且兼职的高管不应高于该基金管理人全部高管人员数量的1/2。两家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不得全部“共享”,任意一家机构的高管中至少须有一半以上只在该机构中任职。
02、其他员工必须全职
根据《管理人登记须知》,每家基金管理人的员工总人数应不低于5人,且一般员工不得兼职。申请登记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机构需要考虑招聘新的全职员工。
03、高管和投资人员的资质和经验
根据《管理人登记须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全部高管人员均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或符合基金从业资格的取得条件,从业资格方面,相较于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更为严格。在高管团队组建之时,应注意要求其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