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综合保税区的保税维修政策?
退运维修
第二十八条 区内企业按照海关规定将自用机器、设备及其零部件、模具或者办公用品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的,检测、维修期间不得在区外用于加工生产和使用,并且应当自运出之日起60日内运回综合保税区。因故不能如期运回的,区内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前7日内书面向海关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前款规定货物因特殊情况无法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测、维修并运回综合保税区的,经海关同意,可以在检测、维修合同期限内运回综合保税区。
更换零配件的,原零配件应当一并运回综合保税区;确需在区外处置的,海关应当按照原零配件的实际状态征税;在区外更换的国产零配件,需要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保税维修模式下,企业以保税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以下统称“待维修货物”)从境外或境内区外运入综保区进行维修,再根据其来源复运至境外或境内区外。
通过保税维修等业务的开展,可帮助企业以较低的成本整合全产业链,形成以生产订单带动维修订单、以维修订单促进生产订单的良性循环。
综保区保税维修政策的优势有哪些?
维修是产业链的一个重要环节。选择不同的维修方式,将会直接影响到经营成本及时间成本。对于选择综保区保税维修监管方式的,在成本与时间方面要优于一般贸易进口或者进境修理物品。采取保税维修进口的程序简单、易操作并且采取保税形式,不用征税,不用交担保;采取一般贸易进口,进境时需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采取进境修理物品,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免予缴纳,但要向海关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