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出口如何退税
出口退税 出口报关
跨境电商是指分属于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计算机网络平台)进行交易、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运送商品的业务活动。也就是说跨境电商的销售、结算、物流全部都是通过线上平台进行的。
跨境电商出口有两种模式: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B2C、跨境电商海外仓(特殊区域)出口B2B2C
一、跨境电商零售出口
海关总署公告201412号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并于每月10日前(当月10日是法定节假日或者法定休息日的,顺延至其后的**个工作日,第12月的清单汇总应于当月*后一个工作日前完成)将上月结关的《货物清单》依据清单表头同一经营单位、同一运输方式、同一启运国/运抵国、同一进出境口岸,以及清单表体同一10位海关商品编码、同一申报计量单位、同一法定计量单位、同一币制规则进行归并,按照进、出境分别汇总形成《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根据财税2013 96号的规定,跨境电商零售企业要想退税,必须满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关、在次年4月份申报期截止前收汇。如果是外贸企业的还必须取得采购货物的专用发票,满足以上条件的跨境电商在汇总报关后取得结关报关单信息即可以申请退税。
如果是在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注册的电商外贸企业,对未取得进货发票的可以免税(财税2015143号,对注册在杭州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截止到2016.12.31免税处理,到期后如何办理还未发布新政策,综试区电商企业可暂按免税处理,对于注册在其他12家跨境电商综试区的企业,需要依照各自对无票业务做出的是否免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