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的管理,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综合保税区的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物品以及综合保税区内(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综合保税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区内不得居住人员。
第四条 综合保税区的基础和监管设施应当符合综合保税区基础和监管设施设置规范,并经海关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第五条 区内企业可以依法开展以下业务:
(一)研发、加工、制造、再制造;
(二)检测、维修;
(三)货物存储;
(四)物流分拨;
(五)融资租赁;
(六)跨境电商;
(七)商品展示;
(八)国际转口贸易;
(九)国际中转;
(十)港口作业;
(十一)期货保税交割;
(十二)国家规定可以在区内开展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 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提升综合保税区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何谓保税维修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维修,是指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以保税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以下简称“待维修货物”),从境外运入综合保税区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出境;或者将待维修货物从境内(综保区外)运入区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回境内(综保区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