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台海局势牵动人心,疫情一波三折迷雾重重,考虑到大环境的不确定性对企业经营的影响,不少企业家计划设立家族信托,提前将家庭财富做好隔离安排,避免企业经营风险拖累个人财富受损。例如:不少民营企业家与商业伙伴签订联保联贷协议,并承担个人无限连带责任。这时,企业家仅管理好自身业务还不够,可能祸从天降,被其他人的不善经营牵连,成为被失信风险“传染”的受害者。
随着创设家族信托的需求日益旺盛,客户对于家族信托的认识也在不断加深。与投资金融理财产品不同,客户投资金融理财产品时,这些产品还是在个人的名下,只是换了一种形式,即从银行存款形式转换成了基金、股票、保单的形式。而在设立家族信托的时候,实质上是将财产从个人名下转让给了家族信托,家族信托成立后,都是由家族信托持有相关财产,也才可能实现家族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个人财产。在个人财产转入家族信托的环节,法律法规要求金融机构应严格审查其财产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反洗钱法律法规等规定:
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金融机构在收到客户设立家族信托的申请时,会要求客户对纳入家族信托的财产有合理的资产来源说明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
常见的信托财产来源有8类:
例如:
企业主设立家族信托的资金来源,较为常见的是作为公司高管的工资薪金所得、作为合伙人的经营所得、作为股东的分红所得、或者出让原始股权的财产转让所得。
职业投资人设立家族信托的资金来源,可能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股票买卖的财产转让所得;
有多套房产的客户设立家族信托的资金来源,可能会是不动产的买卖即财产转让所得,或者房租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年轻的客户设立家族信托的资产来源,可能是受赠或者继承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