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泰企业:珠海横琴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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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家合伙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台伙企业转让股权取得投资收益后,自然人有限合
伙人是按照5-35%的累进税率(经营所得)缴纳个税,还是按照20%的税率(股息利息红利
或者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 50号)
第二条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
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 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 [2019] 8号)规定:一、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
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
税应纳税额。
本通知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 10部门令第
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
(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
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
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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