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股权转让分红个人所得税如果交税?(合伙企业持股平合怎么交税)

更新:2024-05-21 09:00 发布者IP:113.118.186.235 浏览: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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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合伙人投资份额:虽然不是有限公司股权,但依然可能进行转让,而且可能取得转让溢

价,这时应该按经营所得缴纳59%一-35%个税, 还是按照20%财产转让收入?一直以来也是争议

不断。


在近日发布的个税法实施条例中,终于明确了投资份额应按照财产转让收入,而非经营所得收入。

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

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至此,合伙企业长期以来颇有争议的股权转让收入、分红收入和投资份额转让收入如何缴纳个税

的问题,终于尘埃落地。


延伸阅读:

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取得合伙企业股权转让分红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问题描述:合伙制企业中个人合伙人个税是按经营所得还是按股息红利缴纳个税?这个有限合伙

和普通合伙交税方面有什么区别吗?追问:合伙企业专门从事的股权投资的,也是按照股息红利交是吗?


[解答]

通常情况下,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应该按照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

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 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

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Q”应税项目计算缴

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财税( 2000 ) 91号所附

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

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合伙企业专门从事股权投资的,《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9]8号)规定,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

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

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1.不同核算形式导致适应不同应税项目财税[2019]8号第二条规定: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

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

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

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9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单一投资基金°核算 是指单-投资基 金(包括不以基銘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

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

(1)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9和转

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

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

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

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

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

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2)股息红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

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

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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