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
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
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
应按财税( 2000 )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
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意上述规定,于“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并不包括股权转让收益,除
上述规定特殊情况外,合伙企业取得的其他收益合并在-起作为经营利润,合伙人都应按“经营所
得”项目"先分后税”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5%-35%,详见如下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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