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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那我为什么目前反对使用遗嘱信托这个工具呢?
我们先从梅艳芳的家族信托的案例说起,梅艳芳设立家族信托,证明了信托功能的强大,从结果上来说,这是一个失败的案例。
这里面大的问题就是:梅艳芳设立的信托,它是一个遗嘱信托。
梅艳芳的本意不是设立遗嘱信托,因为设立信托是需要时间的,有很多流程要走,梅艳芳的设立这家族信托的过程中,资产装入信托的过程还没走完,上天已经不给她时间了,她只得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把资产装入信托。
终的结果就是梅艳芳的母亲想起诉信托无效,信托的法律架构是没有问题的,于是只能是质疑遗嘱无效,只要遗嘱无效,那么资产就不能装入信托,而她就可以作为遗产的受益人名正言顺地拿到遗产。
梅艳芳本意是照顾母亲,不希望留下来的钱让母亲挥霍掉。而结果就是梅艳芳的母亲的余生都是为了争夺梅艳芳的遗产上努力奋斗,这种情况的产生就是遗嘱的弊端。
而一份遗嘱信托,包括遗嘱和信托两个部分,也就是说遗嘱信托要成立,必须符合遗嘱和信托两方面的规定。要满足一方面已经很难了,而两方面都要满足,更是难上加难。目前关于遗嘱信托在《民法典》中了只提了一句,并且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来说明应该怎么操作。
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你对于信托、民法典、遗嘱的内容不是非常精通,请不要使用遗嘱信托,因为你设立的遗嘱信托有很大概率是无效的。一旦设立,这就相当于给自己想照顾的亲人挖了一个坑,引导他们未来去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