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应以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填,如“只”、“件”、“匹”、“双”、“台”、“打”等。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也可,但要标上:N.W.(NETWEIGHT)。
第十栏:发票号及日期
发票内容必须与正式商业发票一致,此栏不得留空,为避免误解,月份一般用英文缩写JAN.、FEB.、MAR.等表示,发票日期年份要填全,如"2006"不能为"06"。发票日期不能迟于提单日期和申报日期。
第十一栏:签证当局证明
此栏填打签证地址和日期,一般情况下与出口商申报日期、地址一致,签证机构授权签证人员在此栏手签, 并加盖签证当局印章。
如进口国为俄罗斯、白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需在此栏加注直属检验检疫局的英文全称。
注意:签证当局只在证书正本加盖印章。
第十二栏:出口商声明
生产国的横线上应填上“CHINA”(证书上已印制)。进口国横线上的国名一定要填写正确,进口国必须是给惠国,一般与*终收货人或目的港的国别一致。货物发往欧盟,进口国不明确时,进口国可填:E.U.。申请单位的申报员应在此栏签字,加盖已备案的企业中英文名称签证章, 填上申报地点、时间,印章应清晰。
注意:申报日期不要填法定休息日, 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一般也不要迟于提单日期,如迟于提单日期,则要申请后发证书。在证书正本和所有副本上盖章签字时避免覆盖进口国名称、原产国名称、申报地址和申报时间。更改证申报日期一般与原证一致,重发证申报日期应为当前日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一般原产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