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日,欧盟关于编制SDS的修订法 (EC)2020/878将强制生效,并完全取代旧的法规(COMMISSION REGULATION (EU)2015/830)。新的法规对SDS的申请及制作具有比较大的影响,请查阅您的SDS报告,并及时更新到新法规版本。
2020年6月26日,欧盟重新修订并发布了关于编制SDS的修订法 (EC)2020/878,并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为方便企业过渡,按照(EU)2015/830编制的SDS允许使用至2022年12月31日。该修订法结合REACH法规修订案、联合国GHS第6和第7修订版、新增(EC)No 1272/2008附件VIII等要求,对法规(EC) No1907/2006《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的附件II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编写要求进行了修订。
(EC)2020/878新要求包括:
1.SDS与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修订版7和8保持一致。
2.在第1节中包含唯一的公式标识符(UFI)(符合法规(EU)2017/542)
3.以纳米形式投放市场的物质(符合(EU)2018/1881法规)以及具有内分泌干扰特性的物质和混合物的附加信息要求
4.根据CLP 1272/2008的规定,增加特定浓度限值(SCL),乘数因子和急性毒性估计值(ATE)
以下是编写重点:
1.混合物新增唯一配方标识符
在混合物的SDS部分新增唯一的配方标识符,企业需提前在线申请。
2.标明纳米成分信息
在SDS第1部分、第3部分、第9部分标明纳米成分(物质或混合物)及相关颗粒特征等。
3.标明内分泌干扰特性
在SDS第2部分、第11部分、第12部分标明内分泌干扰特性的物质。
4.标明特定浓度限值(SCL),乘数因子(M)和急性毒性估计值(ATE)
在SDS第3部分加入成分对应的特定浓度限值(SCL),乘数因子(M-factors)和急性毒性估计值(ATE)。
5.细化第9部分理化特性各项数据的具体要求
6.分类阈值变化
吸入危害的通用浓度限值从10%降低至1%。混合物中含有通用浓度限值的呼吸道或皮肤致敏物质,其含量超过限值的1/10时,也需要在成分中列出该物质。
新版的(EC)2020/878法规,对欧盟版本SDS的编写提出了更高更详细的要求。商通检测提醒您,请及时更新您的SDS,以符合新法规的要求。如果您有此方面的业务需求,欢迎随时咨询。